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58 條
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
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
    帳戶者。
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
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
    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
第 75 條
證券承銷商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有價證券
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