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42 條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
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
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