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44 條
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
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
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但關於董事及監
察人之選任,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
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
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第 343 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
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違反前
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