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35 條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
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