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 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 ,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 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 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
第一百八十六條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 為時,失其效力。 股東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內,不為同項之請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