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54 條
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撤銷;但於特別
    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解除,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五、基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查定。
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
    算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