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47 條
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第 348 條
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
不在此限。
第 349 條
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
加。
第 350 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
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