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第 3 條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公司登記:
(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
      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
      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其所增加之前
    款第一目實收資本額或第二目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
    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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