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第 4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
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
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
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