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 9 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提供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
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每股盈餘及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等預測資
訊及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性之說明;各項目之金額得以單一數字或區
間估計表達,且須說明其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
公開發行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者,除應依前項規定內容揭露外,尚應
增加揭露其更新(正)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財務預測資訊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決定公開時點,預測涵蓋期間至少一季
,但得以季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季之預測資訊。
公開發行公司如於期中始公開財務預測,應列示截至前一季止經會計師核
閱(查核)或自行結算數字,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者,應以明顯字樣揭露
未經查核(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