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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12 條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