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7 條
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
    綜合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
    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財務資料經本會通知
    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經通
    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附表五十五)
二、影響上述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
    併或營業部門停工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告之影響。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前任及繼任會
      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
    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財務資料併入分析。財
    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財務比率變動原
    因。(附表五十六)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二)償債能力:
      1.流動比率。
      2.速動比率。
      3.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能力:
      1.應收款項週轉率。
      2.平均收現日數。
      3.存貨週轉率。
      4.應付款項週轉率。
      5.平均銷貨日數。
      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週轉率。
      7.總資產週轉率。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槓桿度:
      1.營運槓桿度。
      2.財務槓桿度。
五、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
    會計項目,若金額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
    分之一者,應詳予分析其變動原因。(附表五十七)
第 28 條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
    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併予揭
    露。
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興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首次辦
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度財務報告,得檢附最近年
度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