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第 17 條
上市上櫃公司與其關係人及股東間有財務業務往來或交易者,應本於公平
合理之原則,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
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及不當利益輸送情事
。
前項書面規範內容應包含進銷貨交易、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等交易之管理程序,且相關重大交易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股東會
同意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