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第 11 條
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
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獨立董事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
獨立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
獨立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因第一項規定,致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