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第 7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
,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
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
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