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第 3 條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
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
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16 條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
    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
    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
    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出具之書面
    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
    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
    、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
    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
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
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
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