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第 6 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訂定股東提名董事、
監察人及股東會提案之原則及作業流程,並對股東依法提出之議案為妥適
處理;股東會開會應安排便利之開會地點並宜輔以視訊為之、預留充足之
時間及派任適足適任人員辦理報到程序,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
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並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
時間,及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
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或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
席,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
東會議事錄。
第 8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股東會議事錄記載會議之
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結果。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
選權數。
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公司設有網站者宜充分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