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8 條
證券商符合第十一條所列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未經申請並獲得本中心同意
,不得經營該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於申請書件達本中心之次日起十日,未經本中
心表示禁止者,即表同意。但證券商不得於前揭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
務。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經本中心審查通過者其資格持續有效,
無須逐年申請。
第 9 條
證券商已取得前條業務經營資格者,除第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商品外,得
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
申報書件,函報本中心備查。
前項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中心得通知其於補正前暫停辦理
。
第 10 條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涉及第五條第三項連結標
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附申請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本中
心轉報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後始得辦理。
自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後,其他證券商申請經營相同業務者,
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19 條
證券商向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時,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事交易,並應就商
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
立制度,並依該制度之作業程序辦理。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服務,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瞭解客戶評估作
業程序、客戶屬性評估及商品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
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
證券商依前項商品適合度制度對客戶所作成之客戶屬性評估及分級結果,
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人員進行覆核,並至少每年重新檢視一次,且須經客戶
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
證券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一般客戶提供超過其適合等級之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服務或限專業客戶或屬複雜性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一般
客戶基於避險目的,與證券商進行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不在此限。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
商品,應充分告知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交易條件重
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上該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
或客戶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
本規則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具有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且隱含
賣出選擇權特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不包括:
一、結構型商品。
二、交換契約(Swap)。
三、多筆交易一次簽約,客戶可隨時就其中之特定筆數交易辦理解約之一
    系列陽春型選擇權(Plain vanilla option)或遠期外匯。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類型。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有關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告知及揭
露、錄音或錄影方式及得對一般客戶提供之商品種類等應遵循事項,由本
中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 38 條
證券商從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相對人為承受信用風險者,應
評估交易相對人從事本項交易之能力及適切性,且至少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交易相對人應自行評估及監督管理契約信用實體與證券商之信用風險
    。
二、本商品之報酬來源主要為承擔契約信用實體之信用風險,於所約定之
    信用違約事件發生時,將可能產生損失之情形。
三、應詳予說明信用違約事件之定義、信用違約事件發生後之交割方式、
    採取實物交割時可交割債權之範圍及採取現金差額交割時之計算方式
    等。
四、本商品多缺乏市場流通性。若契約約定得提前解約者,須說明交易相
    對人要求提前解約,應負擔之費用及最大可能損失。
證券商從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
實體為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券商關係人者,其交易
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或已
    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
    分之三以上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
二、依據信用風險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徵提十足擔保,並訂定從事
    本項交易額度控管措施;擔保品以現金、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
    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行定期存單等為限。
第 42 條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應於風險預告書或個別確認書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最大可能損
失或保本比率,以及主要風險說明,例如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
險、稅賦風險及提前解約風險等。
前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
字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