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16 條
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
稽核人員辦理之。
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從事第一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