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申請辦理特定業務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審查評估標準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業務,指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
法」或「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辦理之各該
項業務。
本標準所稱查核,包括對證券商總公司與分公司之例行查核、選案查核及
專案查核(均含實地及書面查核);所稱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包括證券
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證券商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紀錄良好及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指證券商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經本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
    櫃檯中心)查核,其任一次受查之內部控制評核扣分,未有扣二十五
    分以上情事者;最近一年未受查之證券商,其最近一次受查之內部控
    制評核扣分,未有扣二十五分以上情事者。
二、最近一年經本公司及櫃檯中心例行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平均分數達
    七十五分以上者;最近一年未受查之證券商,其最近一次例行查核之
    內部稽核作業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