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4-1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經公告暫停交易者,除有第二項之情形,不停止
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宣布暫停交易者,本公司得視情況宣布
暫停定價、競價借貸交易之申報及議借交易之成交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