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第 21 條
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暨本公司所收取之手續費、經手費
,準用上市股票規定之費率辦理。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暨本公司以其上市
買賣幣別收取前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