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第 15 條
本公司至遲應於七月二十日前收齊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
年報,並應依審閱年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查閱有無依「公開發行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並作成審閱結果。
本公司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前項年報審閱結果陳報主管機關,並定期
函知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參考改進。
第 23 條
本公司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發現有
下列事項即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將其列為財務報告審閱
    之受查對象。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
    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
    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
    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