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申報下列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 理: 一、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案 件。 二、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 減少資本案件。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 ,經發現有本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 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停止外國 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一、第一上市公司經證券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二、第一上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 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 三、興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經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