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前項之上市公司依據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屬產業之永續指標,
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
之確信報告。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塑膠
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
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
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
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第 4-1 條
上市公司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
前項資訊中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
    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
    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
    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數據。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
    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
    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
    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確信。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
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
    、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
    億元之上市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公司,
    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最近會計
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二百億
元替代之,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
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