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第 6 條
(評估程序)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期間及範圍(如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
    員、各功能性委員會等)。
二、確立評估之方式(如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自評
    、同儕評估、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專家評估等)。
三、挑選適當之評估執行單位。
四、由各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填寫附表一「董事會
    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績效評估自評問卷」或附表
    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最後由統籌
    之執行單位或董事會秘書室將資料統一回收後,針對第八條評估指標
    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送交董事會報告檢討、改進。
第 8 條
(評估指標及評分標準)
本公司應考量公司狀況與需要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並至少應
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六大面向: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五、內部控制。
董事會績效評估之指標,應依據本公司之運作及需求訂定符合且適於公司
執行績效評估之內容,並由薪酬委員會定期檢討及提出建議。
評分之標準,依公司需求修正及調整,亦可依各衡量面向採比重加權之方
式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