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專營基金銷售業務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第 3 條
三、證券商專營基金銷售業務應設置營業處所,其範圍包括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之營業廳及營業櫃檯、開戶處、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申購基金之
    交易室及其他辦公處等。
    前項營業處所除其他辦公處外,其餘營業處所所在以獨棟、雙併、連
    棟之建築物,或相鄰獨立建築物間設有取得建管單位許可使用之過廊
    連接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