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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7 條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 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本會辦理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