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3 條
客戶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
更應以書面通知證券商,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
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其方式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