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第 12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發行前填具指
數投資證券上市掛牌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買賣。
本公司審查書件齊備且無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一條情事,本公司應與證券商
簽訂上市契約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其上市。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者
,本公司得不同意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16 條
證券商申報增額發行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其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
發行單位數占已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證券商
得檢具指數投資證券增額發行上市申請書及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
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載明應行記載事項,如須繳交履約保證金者
,應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由本公司依
第八條核發上市同意函,並轉報主管機關。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增額發行上市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增額發行一百萬單位以上。
二、無第十一條之情事。
證券商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
申報生效前,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
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
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對本次發行計畫之影響函報本公司,由本公司加具處理
意見函陳主管機關。
證券商增額發行申請上市且須增提履約保證金者,應依前條證券商發行與
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繳存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