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37 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時間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專區:
一、發行人基本資料:包括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
    等資訊,應於開始買賣前輸入;其後如有變動,應於知悉變動之日起
    五日內輸入。
二、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輸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三、發行人決定分潤、配發利息或其他利益之資訊:經董事會決議後之次
    一營業日內輸入。
四、發行虛擬通貨募資資訊:
(一)募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募資期間結束之日起十日內輸入。相關
      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五日內輸入。
(二)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五、買回虛擬通貨資訊:
(一)買回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買
      回虛擬通貨名稱、買回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及買回
      之區間價格等項目。
(二)執行情形:應於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次一營業日內,輸入
      執行情形。
六、債務型虛擬通貨屆發行期滿:應於已發行之債務型虛擬通貨到期日前
    至少十日輸入終止買賣日期。
前項第六款情形,證券商應就屆發行期滿之債務型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
以顯著方式揭示終止買賣日期。
第一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第 38 條
重大訊息係指發行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遭檢調搜索,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
    制執行事件,對發行人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發行人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
    要部分資產質押,對發行人營業有重大影響。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
    之裁定。
六、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
    、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
    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
    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
    業務有重大影響。
七、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訊安全事件或其他重大情
    事,對發行人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八、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九、變更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
    內。
十、募資計畫項目有重大異動或進度嚴重落後。
十一、董事會決議發放分潤、配發利息及其他利益,或逾期仍未發放。
十二、董事會決議買回虛擬通貨、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十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買賣。
十四、依第四十條規定公告停止或終止其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買賣。
十五、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足以影響發行人虛擬通貨行
      情。
十六、其他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發行人有前項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
該訊息內容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專區。
發行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而未依規定時間發布重大訊息者,證券商應限期
請發行人將相關說明輸入指定之資訊揭露專區。
第一項各款之資訊揭露內容不得為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亦
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發行人於前述專區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自行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
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發行人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揭
露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