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93-1 條
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
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第 196 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