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5 條
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
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
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