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第 14 條
專家應按委任目的、受評標的性質及資料蒐集情況等,採用適當之估價或
評價方法,以確保意見書結論之形成係依據最能反映受評標的價值之估價
或評價方法。
第 15 條
專家評估所採用估價或評價方法之適當性及合理性時,所參考之不動產估
價技術規則、評價準則公報或國際慣用方法規定應採用二種以上估價或評
價方法者,如僅採用單一估價或評價方法,應有充分之理由。
第 16 條
專家應就不同估價或評價方法所獲得之結果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
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估價或評價方法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交易目
的或交易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最終評估結論,
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第 17 條
專家採用收益法時,應評估受評標的未來營收及獲利水準,並至少考量下
列事項:
一、未來利益流量
(一)取具歷史性財務資訊,並進行必要之常規化調整。
(二)考量產業景氣、市場狀況及受評標的過去營運或使用狀況。
(三)對展望性財務資訊關鍵性因素分析所作假設之合理性,對展望性財
      務資訊所依據之重大財務資訊項目比較預期性數值與歷史性數值之
      差異,若存有重大差異應對產生差異之原因及其合理性進行分析,
      並取具相關佐證資料。
(四)為因應未來營運需求而增加之資本支出與財務成本。
(五)未來收益推估之期數(預測期間及永續期間)之決定及依據。
(六)未來利益流量及終值之決定,以及相關參數之依據與合理性(如成
      長率、稅率、通貨膨脹率等),且相關參數應比較市場參與者之相
      對應資訊。
(七)未來利益流量之成長或衰退,與經濟、市場情況之分析、管理階層
      對受評標的未來績效之預期等之一致性。
二、折現率
(一)折現率之選擇及理由,所使用之參數及依據。
(二)折現率與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基礎之一致性。
(三)無形資產之折現率通常高於使用該無形資產之企業之整體折現率。
三、價值溢、折價應有合理之佐證資料,例如取得專業資料庫或專業研究
    報告之資訊佐證,或諮詢其他專家意見,若係參考類似交易,應評估
    所使用交易資訊之適當性及合理性。
四、必要時對關鍵輸入值假設之變動進行敏感性分析。
第 18 條
專家採用市場法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所選取之可類比公司或可類比交易應與受評標的屬性相近且風險具高
    度相關性;若可類比性不足,須進行必要調整,選擇可類比案例應評
    估之因素包括:
(一)與受評標的之類似性(包括質性與量性)。
(二)可類比資料之數量、可驗證性、時效性及攸關性。
(三)可類比交易之價格應屬常規交易之價格。
二、選擇、計算與調整價值乘數時,應考量:
(一)選用能合理估計受評標的價值之價值乘數。
(二)用於比較之價值乘數應採用一致之基礎及計算方法。
(三)評估可類比公司或可類比交易資訊之適當性及可靠性。
(四)辨認影響受評標的價值之因素,並與擬參考之可類比公司或可類比
      交易進行逐項評比分析,必要時依據受評標的之特性調整所參考之
      價值乘數或交易價格,以合理反映受評標的之價值。
三、價值溢、折價應有合理之佐證資料。
四、必要時對關鍵輸入值假設之變動進行敏感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