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第 26 條
專家採自行估算受評標的價值以出具意見書時,本文應至少說明:
一、價值標準及價值前提。
二、評估基準日。
三、所使用之重大假設及限制條件。
四、所採用之估價或評價方法及相關參數,採用之理由及計算過程。
五、各項調整、所作之分析與判斷。
六、敘明所使用之資訊及其來源(例如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公開資訊觀
    測站、資料庫等);如資訊來源係委任人或受評標的內部資訊而未經
    公正第三方驗證者(例如財務報表自結數或展望性財務資訊等),應
    說明所作之評估程序及資訊是否具適當性及合理性。
七、最終價值或價值區間。
八、意見結論:委任內容(例如受評標的之預計交易金額或換股比例、收
    購價格等)與最終價值或價值區間之比較,並對合理性表示具體意見
    。
第 27 條
專家自行估算之受評標的如為股權、企業價值、換股比例、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時,本文除應依前條規定揭露外,至少應說明:
一、受評標的之歷史財務資訊。
二、評價方法採收益法時應說明:
(一)管理階層對受評標的未來績效之預期(例如產業景氣、市場狀況之
      分析等)及理由。
(二)展望性財務資訊關鍵因素之假設及其理由。
(三)未來收益推估之期數(預測期間及永續期間)。
(四)未來利益流量及計算終值之基礎。
(五)折現率、資本化率等重要參數之來源及形成過程。
(六)價值溢、折價調整之依據及理由。
(七)價值或價值區間之初步估計。
三、評價方法採市場法時應說明:
(一)所選取之可類比公司或可類比交易及篩選條件。
(二)價值乘數之選擇、計算與調整,以及採用原因與調整理由。
(三)價值溢、折價調整之依據及理由。
(四)價值或價值區間之初步估計。
四、對不同評價方法所得出初步價值或價值區間之差異之綜合分析、調節
    及說明(包括各該評價方法設有不同或相同之權重者,應就所採方法
    及所設權重具體說明考量之理由);如未能調節時,其必要之分析及
    說明。
五、若係公開收購案件,藉由計算過去一段期間公開收購案例之溢價率區
    間,作為評估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合理性之參考基礎者,除應明確列出
    所選公開收購案例外,並應具體說明篩選該等案例之理由,且應考量
    所選案例之合理性。
六、專家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出具意見書時,依
    該條文第二項之規定至少揭露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
      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
      情形。
(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
      容及結論。
(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
      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
      全性之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