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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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訂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會計師
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永續發展相關部門達二年以上。
2.具有相關確信或輔導永續報告書經驗達二年以上。
3.建立品質管制制度,該制度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發布之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準則。
(二)會計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1.具有執行確信或輔導永續報告書之相關經驗達二年以上之經歷。
2.最近二年進修永續報告書相關規範或確信準則等課程時數達二十
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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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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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所訂溫室氣體確信之機構及出具意見
書之主導查驗員及會計師,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確信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取得我國環境部查驗機構許可證者。
2.會計師事務所除須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外,併具有溫室氣
體盤查之確信或輔導經驗達一年以上。
(二)確信機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查驗機構之主導查驗員,應為環境部合格登錄者。
2.會計師除應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規定外,併具有下列資格
:
(1)具有執行溫室氣體確信或輔導相關經驗達一年以上之經歷。
(2)最近二年進修溫室氣體盤查或確信相關課程時數達二十小時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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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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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師經認可就永續指標出具意見書者,每年應進修永續報告書相關
規範或確信準則相關課程達十小時;會計師經認可出具溫室氣體之確
信意見書者,每年應進修溫室氣體相關課程達十小時,並於次一年度
之一月底前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申報持續進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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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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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認可之確信機構,若有人員異動之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增會計師或主導查驗員,該員應符合本要點資格規定,且所屬確
信機構則須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申請;
(二)人員減少時,其原所屬確信機構亦須於減少之日即日起十日內,向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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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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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規定意見書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辦法第四條永續指標之確信標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 3000 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
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國際審計與確信準則委員會(
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
IAASB )發布之 ISAE(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ssurance
Engagements )3000 辦理。
(二)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溫室氣體之確信標準,應依下列標準之一辦理
,但上市上櫃公司之部分營運據點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
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 3410 號
「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國際審計與確信準則委員會(
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
IAASB )所發布之國際確信準則第 3410 號─溫室氣體聲明之確
信案件(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ssurance Engagements
(ISAE)3410, Assurance Engagements on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
2.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發布之 ISO 14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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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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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師及主導查驗員應就溫室氣體出具整合性意見書,並與其所屬確
信機構對內容負責;但上市上櫃公司之部分營運據點已依環境部規定
取得查證聲明書者,會計師依本要點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出具意
見書時,得採用該聲明書出具分攤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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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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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業務需要得調閱確信機構有關資料或通知其說明
,確信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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