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應依案件性質檢具「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書」(附表一)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二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後至申報生效前,有發生財務 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之 情事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 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公司。
申報案件,除有本作業程序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外,於本公司收 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下列期間時生效: 一、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募集案件:十二個營業日。 二、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追加募集案件:七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