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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Offshore Banking Act Enforcement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第 18-3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