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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rtification of Corporate Stock and Bond Issu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
納憑證及受益憑證(以下簡稱證券)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債券或股票發
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
前項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