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3 條
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
,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