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7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用帳戶之開立。
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五、融券短差證券之取得。
六、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或商品之過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