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23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資,其比率不得超過證
券商對客戶之融資比率,並收取該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券,應收取融券保證金
,其成數不得低於證券商對客戶之融券保證金成數,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
作為擔保品。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應收取借
券擔保品,其擔保比率不得低於證券商對客戶之借券擔保比率。
第二項證券金融事業應收取之融券保證金,得以有價證券抵繳之;其種類
及抵繳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