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24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
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
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