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32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
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以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有價證券之種類及
    其抵算標準。
六、有價證券之抵繳。
七、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之過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