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41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
一、借貸期間。
二、借券費用。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