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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55 條
證券金融事業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