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7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並開立信用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擔保品處分。
三、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證券及款項之運用、運用時應負責以同種類證券交
    付及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支付利息之利率。
四、依第十六條規定之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