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16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
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
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