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22 條
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
並確實執行。
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
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經紀
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