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39 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
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
    管職務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講師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
    管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五年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業務單位之主管、
副主管。